北京大学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管理办法 - 规章制度 - 北京大学教务部
菜单

北京大学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管理办法

校发[2015]246号

 

      为配合学校的学科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满足教学需要,学校每4年进行一次教材建设规划,入选规划的项目根据教学需要和启动、完成时间,分期分批每年进行一次教材建设立项。除规划教材外,每年的教材立项仍将允许教师个人自由申报。学校对立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将重点支持学校规划教材。为加强对立项项目的管理,保证其编写、出版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北京大学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暨教务部教材办公室为北京大学教材立项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立项项目的申报、拨款和管理等工作,并为其按期出版创造条件。

     二、北京大学立项教材出版单位为北京大学出版社。

     三、立项结果公布后,各项目主编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北京大学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

     四、各项目主编应及时展开对立项项目内容体系的研究和编写工作,履行相应义务,确保立项项目高质量地完成。

     五、立项项目应按学校文件公告的名称、内容编写出版,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由作者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共同向教材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六、立项项目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完成出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3个月由项目主编向教材办公室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公布立项后5年仍不能出版的项目,如无合理原因,视为放弃立项,取消立项资格,后期经费不再拨付。已拨经费在其之后承担的教材立项或由教务部主管的教学项目经费中予以扣除。

     七、教材办公室于立项结果公布一年后,对立项教材进行中期检查,届时,主编应交50%以上的初稿。

     八、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项目按规定期限签订出版合同后,教材办公室即拨付一期专项经费(经费总额的4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30%经费,项目按期出版并由出版社将一套教材报教材办公室备案后,拨付其余30%经费。

     九、本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搜集资料、调查研究及编写过程中必要的劳务支出(抄写、打印、校对等),以正式发票报账,不用作出版补贴。

     十、如项目在获学校立项后,又获得市级以上立项,则学校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十一、如项目主编无特殊原因放弃立项,或因到期未完成项目由学校取消立项资格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大学教材建设立项项目。

     十二、如项目主编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学术道德而造成违约,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还资助经费外,三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大学教材建设立项项目。

     十三、凡经学校拨款资助的其他各种级别立项教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医学部立项教材的管理按医学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大学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管理办法》(校办[2005]140号)同时废止。

     十六、本办法由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