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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09-12-31 13:41: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规范宁波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特制定《宁波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研究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决策应用为导向,切实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宁波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定向课题等。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宁波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管理,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  宁波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主要研究市委、市政府领导重点关注的重大问题,关系宁波发展的重大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以及紧扣宁波改革发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中,重点课题由“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公开招标;专项课题、定向课题,根据研究需要不定期组织立项。

第六条  课题选题。在征询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市有关领导同意,由“中心”提出课题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课题申报。凡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及条件、遵守《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申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心”网站下载《宁波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申请书》,按《课题指南》及申报要求填报。鼓励和支持政府部门和高校、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究。

第八条  课题立项。对申报材料,由“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立项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并报“中心”党组审核通过,予以公布。

中标者须从“中心”网站下载并填报《宁波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经“中心”审定同意后,课题正式立项,启动研究。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九条 研究中期一般须提交中期研究成果或最新观点材料;研究期末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及决策参考稿。

第十条  “中心”职能处(室)应加强课题研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包括安排开题会、思路交流会,及时掌握各课题研究进度及完成情况。  

第四章  成果验收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者申请结题,需提供课题成果稿、决策参考稿各一式2份,及相关成果推广应用证明。

第十二条  成果验收分A、B两类。成果决策参考稿以《决策参考》等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定为A类成果;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成果,由“中心”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定为B类成果。

第十三条  未达到上述两类成果验收要求的,由“中心”集中组织课题承担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课题修改一般应在2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成果通过评审结项,课题承担者应提供相关成果一式10份及电子文本。并颁发结题证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列入宁波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系列的各类课题,“中心”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数额按课题类别等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加强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凡“中心”资助的经费须由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管,专款专用,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及规定。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构成与成果效用相联系,课题成果稿通过验收的占经费的70%,决策参考稿应用的占经费的30%。成果获得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由“中心”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者提交《计划任务书》的同时,拨付课题经费的40%。

第十九条 课题承接人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或提交的研究成果等未通过验收的,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自行中止研究、未完成研究任务的,停拨资助经费余款;被撤项的课题,撤销全部经费资助。

第六章  课题撤项

第二十条 因课题研究不符合立项要求而必须撤项的,或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等须撤项情形的,经“中心”审查,对该课题予以撤项,并通知课题承担者。

第二十一条 课题撤项信息,在“中心”网站公布,该课题承担者3年内不得申报宁波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课题申报、评审、委托、协议等资料和研究成果资料,由“中心”统一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原“宁波市发展研究重点课题”和“宁波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撤销。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经发布的课题,仍按原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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