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服务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繁荣社科事业、促进学科和团队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是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甬党〔2004〕21号)精神,作为“五个一批”(即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拓展一批高水平的重点研究领域,培育一批高素质的学科带头人,创建一批高新化的研究基地,扶持一批高绩效的学术团体)项目,由宁波市社会科学院、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于2006年首次推出的社会科学研究平台。
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设立,旨在围绕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凝聚高水平学术团队,打造新型研究智库,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推动人文社科学科建设,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第二条 宁波市社会科学院、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基地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基地的规划、设立,基地主要专家人选的确定,研究项目的策划和审批,成果的出版等。科研管理处作为基地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执行基地建设工作的具体任务。
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所属各研究所,具体承担基地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即项目申报的指导、专家咨询的组织、研究进程的督查、最终成果质量的把关等。
基地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行使对基地的日常监管职能,包括基地项目申报、专家咨询、结题审核、经费使用以及其他服务等。
第三条 宁波市社会科学院、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根据现实问题研究和地方历史文化研究的需要,提出设立“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总体方案。在甬高校及有关部门在整合有关研究力量的基础上组织申报。有专司科研管理职能处室的单位,需通过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申报。经市社科院(市社科联)评审和审批后设立相应的研究基地。
基地分重点研究基地和一般研究基地。经过前2轮建设且成果显着的研究基地,方可申报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基地将给予更多的经费支持,并要求在3年内建设起一定规模的专题资料库、举办高水平的学术研讨会。
第四条 基地设主任1名,实行主任负责制;设首席专家1名,全面负责基地的科研和日常管理工作。
基地承担与基地研究方向相关的若干重点领域研究任务,每个重点领域聘请1名学术带头人和若干研究骨干。学术带头人与研究骨干组成基地核心研究人员。基地核心研究人员应保持基本稳定。基地主任、首席专家和学科带头人的调整需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审批。
第五条 研究基地设立后,以3年为一轮。现实问题研究基地3年内申报2个研究项目,历史文化研究基地可视情况分2期申报多个研究项目。
项目研究是基地建设的核心内容。基地项目研究应保持一定的连贯性,体现特色。各基地还应注意专题研究资料的积累,逐步建立起专题研究资料库;结合研究项目,举办学术研讨会等。
第六条 各基地根据既定的研究方向设计研究项目。以现实问题为研究方向的基地研究项目的基本要求是:3年内选择确定2个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并列出由10个以内(含决策建议稿)子课题组成的系列研究,其最终研究成果要求为一部专题研究着作、1-2个决策建议稿和若干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上述研究项目须在一年半内完成专着出版、决策建议稿刊用、论文公开发表。
以历史文化为研究方向的基地研究项目的基本要求是:每年按基地研究方向确定若干部专着项目进行研究,可适当增设几个课题研究项目(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上述研究项目须在两年内完成结题。
第七条 各研究基地应根据本办法提出的要求设计研究项目,填写《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申请表》(其中现实问题项目按一项重大问题研究整体申报,如获立项,每个子课题均按独立课题立项),提供核心样章。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相关责任所(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咨询,经修改后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批立项。基地研究项目纳入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
基地研究项目设计要以专着为最终成果形式,系统合理安排子项研究、发表论文、举办研讨会。
第八条 各基地完成项目设计后,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相关责任所(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咨询。咨询专家一般4-5人组成,可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提供人选,也可由各基地提供人选。咨询活动一般在基地所在单位进行,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相关责任所(处)分管领导或所(处)长主持。项目咨询主要围绕专着的逻辑架构、分析方法,子项的系统性、科学性,决策建议稿的选题和写作等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项目咨询完成后,各基地经修改完善后,将《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申请表》交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
各基地项目专着初稿形成后交出版社前,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交出版社出版。
第九条 现实问题研究方向的基地项目,按一项重大问题研究整体结题;历史文化研究方向的基地按立项项目独立结题。结题材料参照“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要求,一次性提供给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由市规划办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条 基地经费实行财政资助、单位配套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方法取得。市财政通过哲学社会科学“五个一批”项目专项资金,按立项项目拨付经费资助,各依托单位按最低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经费配套支持。基地应积极争取社会赞助或捐助。
财政专项经费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根据基地项目立项情况拨付。重点研究基地每一整体项目拨付20万元,一般研究基地每一整体项目拨付14万元。基地依托单位的配套经费须于每年财政资助资金到位后的30天内划拨。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等一并使用。
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市财政局和市社科院(市社科联)联合下发的《宁波市社会科学“五个一批”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甬院联〔2006〕26号)文件规定。主要用于: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咨询费、印刷费和项目管理及成果鉴定费等。
第十一条 未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或未经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批准延期的课题项目,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由基地负责追回,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将从下一年度资助经费中扣除。配套经费不能如期到位或挪作他用的,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将暂缓或停止拨付下一笔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宁波市文化研究工程基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宁波市社会科学院(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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