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学生医保学生就医及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简介

上海市大学生医保学生就医及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简介

浏览次数:10043发布时间:2008/04/02 05:04

 

就诊类型
就诊医院
个人自付比例
其他说明
普通门诊
首诊校医院
个人负担的10%医疗费
寒暑假及国定假日期间,居住地为本市的学生的普通门诊应回校医院就诊;居住地为本市郊区或外省市的学生,征得学校医保办同意后,可在就近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先垫付,后回校报销。
由校医院转诊到其他医院
个人负担的20%医疗费
个人先垫付,后回校报销。诊断为学生医保规定的大病时,凭转诊医院开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校园卡到校医院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急诊
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院
个人负担的20%医疗费
个人先垫付,后回校报销。
住院
转诊医院门诊住院
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
凭住院通知书、校园卡、身份证复印件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
急诊住院(医保定点医院)
凭住院通知书、校园卡、身份证复印件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
外地急诊住院(医保定点医院)
个人先垫付,回校后办理医保报销申请。
挂号室:65642451;值班室:65642452;报销咨询电话:65643848
以下情况不予报销:
1)未经医保办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2)经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用及住院费用等超出大学生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费用;
3)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超过转诊有效期的就诊医疗费用;
5)寒暑假、国定节假日期间的学生在外就医的中医、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
6)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7)超过报销截止日期的医疗费原始收据上记载的费用。
8)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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