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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2-11-30 09:15:29


20093月修订)

甬科计[2009]13号 甬财政工[2009]159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推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的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经费来源于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三条 科技研发投入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等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的资助,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提出申报,经县(市)、区科技局等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资助金额按当年确定的资助比例,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六条 申请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助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范围包括以下六类企业:
  1、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试点)和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
  2、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
  3、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4、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5、设立在宁波研发园区内的企业;
  6、设立在宁波市工业设计与创意街区内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的科技研发投入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三)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含3%)。核定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时,研发费用包括各级财政科技补助经费。

  第七条 资助方式及资助额度
  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补助比例
  其中:
  (1)补助比例,根据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及核定的申报企业研发费用总和确定;
  (2)实际计算出的企业资助额度为市本级资助额度,企业所在县(市)、区(包括“三区一岛”)须按1:1进行配套;若计算出的企业资助额度市本级不足2万元,市本级不予补助;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享受的企业研发投入资助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市本级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核定依据
  (1)对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企业在税务机关备案、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有关规定的研发费用为准;
  (2)对未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 上年度各级财政科技补助总经费。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以上报市统计局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2、B107-2表)的第14项为准,包括企业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即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的第15项与第22项)。企业要根据科技活动情况、财务原始记录、统计原始记录及时搜集整理、建立“科技活动项目统计台帐”(格式见附件1)。上年度未向统计部门如实填报“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2、B107-2表)及“科技项目一栏表(L107-1、B107-1表)”统计报表的企业,不进行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审核。

  第九条 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需同时申报一项或若干项本企业最主要的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展的科技研发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申报项目不再进行专家评审,由科技中介机构组织评估并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实行项目备案制。

  第十条 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须在“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网址:www.nbsti.gov.cn)填报《宁波市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网上申请成功后,由各县(市)、区科技局统一收集汇总本区域企业的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于次年5月31日前集中报送市科技局。每家企业的申请书面材料包括:
  1、《宁波市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
  2、《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一项或若干项企业最主要的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展的科技研发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3、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证明材料;
  对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提供由当地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研发费用数据;
  对未享受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申报企业出具查询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及“销售收入”等统计报表的联系单(基本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资助额,经市财政局、统计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在宁波市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10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署名提出。市科技局在异议提出后的15天内,进行调查并出具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正式下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文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下达的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通过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将资助款直接拨入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六类企业,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仅受理与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相对应的备案项目。该类企业申报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市级计划按科技部要求先予立项,科技部立项后按国家资助经费给予配套。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六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仍按原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六类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部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根据国家资助经费额度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

  第十五条 对在甬高校院所等研究机构科技创新活动的资助方式相应调整为:
  根据其上年度对宁波市企业的横向科技研发项目、且已经发生横向技术项目服务收入(凭横向研发合作协议或合同、高校院所开出的收据和企业付款凭证),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推荐,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后,择优立项并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资助;

  高校院所申请科技研发资助,须在“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网址:www.nbsti.gov.cn)填报《宁波市高校院所科技研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4)和《宁波市高校院所横向科技研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5)。网上申请成功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收集汇总本单位的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于次年4月31日前集中报送市科技局。每个项目的申请书面材料包括:
  1
、《宁波市高校院所科技研发资助申请表》;
  2
、《宁波市高校院所横向科技研发项目申请书》(要与宁波企业的横向科技研发项目对应);
  3
、与宁波企业横向科技研发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以及横向技术服务收入证明材料(高校院所收款收据和企业付款凭证)。

  第十六条 公益性科技研发攻关、产业化类项目,主要通过主动设计的方式,由高校院所等单位按照主动设计的项目进行推荐申报,项目评审、立项仍按原“三审一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项目、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享受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他项目的财政补助。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科技局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甬科计[2008]12号)同时废止。市科技局以前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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