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派驻专职纪检员工作暂行办法
 
华东理工大学派驻专职纪检员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9-30   动态浏览次数: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标新时代新要求,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系统性创造性时效性,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法规和《华东理工大学落实推进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深化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的实施方案》等学校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向部分二级党组织(单位)派驻专职纪检员。

    第二条 派驻工作先在部分教育部确定的重点领域试行,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后,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派驻专职纪检员监督单位和监督范围。驻在单位的选择由校纪委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条 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大力支持派驻专职纪检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派驻专职纪检员监督。


第二章 派驻设置


    第四条 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增加编制,增设 “专职纪检员”岗位,行政职级为副处级,编制、职数由学校根据派驻情况进行调整确定。

    第五条 校纪委根据派驻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要求并报校党委审批,组织部依据《华东理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专职纪检员选拔。

    第六条 校纪委对派驻专职纪检员的工作安排进行直接领导,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派驻专职纪检员进行日常管理。派驻专职纪检员人事和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参加驻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所在党支部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员所在支部双重组织生活。

    第七条 派驻专职纪检员人员经费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列支,驻在单位提供必要办公条件。专职纪检员不分管驻在单位的业务工作,不在驻在单位领取任何津补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督促驻在单位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一)监督检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二)督促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指导做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监督驻在单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受理有关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时向校纪委汇报重要信访和问题线索情况;根据校纪委安排,参与有关问题线索的调查核实;指导督促驻在单位对校纪委批转的相关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校纪委提出问责建议等。

    (六)完成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九条 派驻专职纪检员列席驻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行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决策会议,对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三重一大”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派驻专职纪检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或复制驻在单位相关会议材料,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驻在单位财务账目等材料。

    第十一条 派驻专职纪检员可针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议,驻在单位对意见建议要及时给予反馈,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建议执行情况要报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制度。督促指导驻在单位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遇重大问题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调研制度。经常性开展调查研究,协助分析查找驻在单位工作存在的廉政风险,排查风险点,督促协助制定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教育制度。指导并协助驻在单位党组织每学期分别至少开展一次党风党纪、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廉政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检查制度。不定期对驻在单位及班子成员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完善分管领域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

    第十六条 台账制度。建立派驻专职纪检员工作台账,一事一记,实时记录,确保工作留痕、倒查有据。

    第十七条 报告制度。每学期末,向校纪委报告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报告问题线索,遇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加强业务培训。校纪委积极创造业务培训机会和学习平台,利用参与执纪审查、业务培训、出访调研等形式,提升派驻专职纪检员纪检业务素质,增强监督执纪问责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 加强干部培养。把派驻专职纪检员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纳入学校整体部署,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专职纪检员干部队伍。派驻专职纪检员在驻在单位工作原则上不超过5年,应有计划在全校范围内交流任职。

    第二十条 加强履职考核。按照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考核工作要求,对派驻纪检员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驻在单位可向校纪委报告派驻专职纪检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校纪委在查办驻在单位违纪违规案件的同时,对派驻专职纪检员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执纪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失责行为的一并调查和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