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二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更新实验内容,增开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的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教学实验项目一般按2学时为最小单位。
第二章实验教学大纲与实施计划
第三条制定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根据学院规定编制,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至少含有一个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四条制定学期实验教学计划。专业负责人应在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制定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包括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实验学时、实验地点、实验要求、指导教师等。
第五条加强实验教材管理。所有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均应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自编实验指导讲义。实验教材(讲义)可以由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
第六条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实验教学。每学期初指导教师要编写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已排定的授课计划表不得轻易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时,须按“调(停)课审批手续”办理。
第七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应按计划对学生开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实验学时,应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八条在实验教学工作中,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评定实验成绩,以保证学生掌握实验知识和技能,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九条单次实验成绩可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科学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条未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根据实验学时数占总学时比例情况,按比例折合成实验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十一条单独设置的实验课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
第四章指导教师要求和职责
第十二条担任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应具有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熟悉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及实验中的重点、难点、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每次实验前,教师一般应进行预做。
第十四条实验前,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实验安全教育,要求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同时要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学生实验开始前教师要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优良的学风。
第十五条实验进行中,教师应积极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但不能代替学生操作;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为保证实验教学效果,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测得的实验数据,并签字备案;学生凡未按要求记录实验数据或有严重错误的,或抄袭、伪造数据者,本次实验不予通过,应重做。
第十七条学生应认真整理实验报告,要求图表准确、清晰、字迹工整,原始资料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送交实验报告。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报告,应退回重写或重做实验,对涂改原始实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一律按不及格处理;教师批改实验报告要认真负责,写出评语,并记载每位同学的批改结果。二人一组的实验,实验报告必须一人一份。
第十八条实验结束后,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完好,如发现有缺损,教师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情况并填写相关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各学院或实验中心(室),要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研究实验教学的规律,努力加强现代化测试手段和使用计算机进行实验分析等方面的训练。
第五章实验教学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实验教学档案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学生的实验报告、学生的实验成绩单、学生的实验记录本及实验过程管理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各教学单位必须妥善保存各类实验教学档案,以备查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